甘肃省资源环境职教集团章程

2015年12月14日 09:05  点击:[]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组建甘肃资源环境职业教育集团。为了规范集团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集团所有成员的合法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甘肃省资源环境职教集团。英文名称是:Gansu Resources&Environment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简称GREVEG)。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经甘肃省教育厅批准,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省内外部分中高等职业院校、相关行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与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自愿参加的区域性、非赢利性的非法人产学联合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政府、省教育厅等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与支持下,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构建集团组织体系、搭建产学合作平台、创新产学合作机制,促进学院与中高职学校、企事业(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探索与实践,加快改革与建设,推动学院的快速发展。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活动方式: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的方式,加强理事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六条 本职教集团办公地点设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的主要工作职责

1.人才培养。通过开展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订单式培养”、企业在职员工“双元制”学历教育或培训、政府部门委托培训项目等,开展学校间、校企间、校政间人才的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2.资源共享。通过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3.师资培训。依托学院校企合作资源优势,开展对集团内的中职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加快“双素质、双结构”教学团队建设。

4.专业建设。通过结合学院与行业企业共同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展课程开发,共同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途径,促进专业特色的形成,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学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间合作,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求。

5.科技与社会服务。通过共同组建科技开发与服务团队,发挥成员间各自资源优势,推动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

6.招生就业。加强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开展人才需求状况深度调研与毕业生质量状况长期跟踪,建立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职业院校招生就业、创业教育等工作提供有益服务。

第三章 集团成员

第八条 集团由单位成员组成,省内外中高等职业院校与培训机构、相关行业、企事业与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等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申请加入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集团的意愿;

2.承认集团章程;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的声誉,并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条 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1.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意向书或申请书;

2.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与集团签署加盟协议。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

2.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3.积极参加集团的相关活动,支持集团成员间开展的各项合作,完成集团交办的有关工作;

4.企业成员单位应按协议接纳院校成员单位学生实习,并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5.企业成员单位应按协议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院校成员单位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并承担部分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

6.院校成员单位应按协议优先为企业培养输送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能鉴定及其他技术服务;

7.自觉维护集团的社会形象与合法权益;

8.自觉保守集团秘密。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1.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职教集团的各项相关活动;

3.对职教集团的各项事务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与监督的权力;

4.有权要求集团理事会协调与支援;

5.有权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等各种资源的权利;

6.企业等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录用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

7.拥有申办集团年会及其它会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有退出集团的自由。单位主动退出集团,应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集团每年对成员单位进行考核,若连续二年未履行基本义务或单位已注销的,按自动退出集团处理。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的,由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六条 集团在甘肃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实行理事会负责制。

第十七条 甘肃省教育厅对集团的建设、改革、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与政策支持的同时,相关部门负责对口专业群建设、人才培养等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八条 集团设理事会。参加理事会的集团成员单位统称集团理事单位;理事会届期均为三年。届内结合工作需要,可结合条件进行理事增补。

第十九条 集团理事大会的职责:

1.审议通过集团章程;

2.审议通过集团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3.审议通过集团副理事长、理事名单;

4.讨论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5.讨论与决定集团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如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大会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由部分理事单位领导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同理事会的届期。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

2.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集团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团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集团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所有理事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期同理事会届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活动;

3.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4.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5.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6.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7.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可下设二级机构,具体开展集团职业教育研究、校校合作、校行企合作等工作。集团二级机构的设立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经由理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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